【公告】本處各單位內部保有及管理個人資料之項目彙整表(111.01.18更新)活動開始日期:【公告】本處各單位內部保有及管理個人資料之項目彙整表
【依據】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 公務機關應將下列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,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;其有變更者,亦同: 一、個人資料檔案名稱。 二、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。 三、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。 四、個人資料之類別。
【本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規定辦理公告,民眾對於本處保有之個人資料需更正或刪除時,可向本處保有單位聯繫。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