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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有及管理個人資料 

【公告】本處各單位內部保有及管理個人資料之項目彙整表(111.01.18更新)
活動開始日期:
【公告】本處各單位內部保有及管理個人資料之項目彙整表

【依據】個人資料保護法
第17條 公務機關應將下列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,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;其有變更者,亦同:
    一、個人資料檔案名稱。
    二、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。
    三、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。
    四、個人資料之類別。

【本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規定辦理公告,民眾對於本處保有之個人資料需更正或刪除時,可向本處保有單位聯繫。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