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志工服勤管理要點(102.08.16修正)
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志工服勤管理要點
93.11.23訂定
95.09.14修正
97.09.17修正
102年08月16日正展字第1023001864號函修正
一、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(以下簡稱本處)爲建立志願服務人員(以下簡稱志工)服務紀律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服務守則
(一)志工應於規定時間提早十分鐘親自簽到、簽退,不可委託他人代簽,且不得遲到、早退;執勤結束小組長需填寫工作日誌。
(二)志工應依照配置時間、指定地點及工作項目服務,如因故需早退者,應事先向值勤小組長請假,避免造成排班困擾。
(三)志工服務時應配戴志工證、著志工服,保持服裝儀容整潔。
(四)志工服務請維持主動、積極、真誠、互信、親切之態度;請勿喧嘩、高聲談笑、聚眾聊天、打瞌睡、吵架、洽辦私事,避免破壞形象,並請注意自身舉措是否得宜。
(五)服務時間請勿安排朋友作陪,以免影響排定勤務之執行。
(六)本處召集之各項志工會議,志工不得無故缺席。
(七)志工於服務時,不得從事推銷、營利、傳教或其他不當行為。
(八)志工應充份了解並確實遵守本身工作內容及服務注意事項。
(九)志工應遵守本處各項規定,並接受督導人員之指導。
三、請假規定
(一)志工須於事前填請假表,並向其值勤小組長完成請假登記。
(二)志工因緊急狀況未能事先辦妥請假手續,應儘速通知當日值勤小組長,代辦請假手續。
(三)志工未完成請假程序且未到班,以缺勤論,並列年度考核成績。
四、暫停服務及離隊
(一)連續無故缺席超過三個月,本處得暫停其服務,並通知交回志工證及志工服。
(二)連續無故缺席半年以上未能服勤者,應辦理離隊;惟因公受傷、因病或有其他正當理由經本處認可者,不在此限。
(三)全年服務應達100小時,訓練課程應達32小時、年度考核成績不及格、或有其他不適任情事,或違反志工行為規範,經本處通知離隊者,喪失本處志工資格。
(四)行為不端、動作乖張、重大工作過失及其他影響本處聲譽者,依志工考核獎勵實施要點辦理。
(五)志工離隊超過1年,如欲再回本處服務,應重新參加召募訓練。
五、其他
(一)志工非經本處同意,不得以本處志工名義對外協商,且不得從事有損害本處聲譽之行為,違反者除須負必要之法律責任外,本處得視情節輕重,召開專案考核小組審議,經決議通知離隊,或由本處逕予除名,永不再聘用。
(二)志工離隊時,應填具離隊單,並繳回志工證及志工服。
六、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