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委託展售商品及出版品注意事項(102.7.11)
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委託展售商品及出版品注意事項
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正文字第1022004479號訂定
ㄧ、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(以下簡稱本處)為建立商品及出版品委託展售管理制度,促進本處自行開發文創商品及出版品普及流通,拓展銷售通路,特訂定「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委託展售商品及出版品注意事項」(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)。
二、本注意事項所稱商品及出版品,係指以本處經費或名義開發之文創商品、紀念品、書籍、各類刊物、畫冊及影音多媒體光碟等。
三、委託展售通路乃指各級政府機關(構)、學校、公司、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販售文化衍生性商品之法人、機構或團體。
四、委託展售通路可由其向本處提出申請(附件一)或由本處主動洽詢,先由本處文化資源組就其服務形象、品牌信譽、營運績效等初評,並填寫審查評估表(附件二),提主管會議審查同意後,辦理合約簽訂事宜。
五、雙方合約內容依合約訂之,原則以本處委託展售通路制式合約(附件三)為主,若委託展售通路建議使用其合約版本,雙方得協調合意。
六、委託展售商品拆帳比例,出版品部份依據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規定以定價之60%,按實售數量每月結付款項予本處,而其他商品則以定價之50%為拆帳比例最低門檻,並依合約訂之。
七、委託通路所訂之貨品依雙方協議之交貨日期,於廠商通知後5日內交貨。每月送貨乙次,運費由本處負擔,超過乙次則由委託廠商自行取貨,如有退貨,費用由廠商負擔之。
八、委託展售之商品及出版品,其所有權仍屬本處,僅由委託通路代為銷售,本處得提供商品1份為樣品(書)。委託通路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保管義務,並每月月結委託商品銷售款及總庫存量。商品若失竊、搬運不慎或其他發生毀損滅失之情形,由委託通路吸收盤損,本處不負擔盤損。
九、雙方應本誠信原則履行合約,如有違約,得終止合約,並請求損害賠償。
十、本注意事項奉核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