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各項課程師資審議要點(106.11.13修正)
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各項課程師資審議要點
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正教字1053001757函訂定
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正教字1063002520函修正
一、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(以下簡稱本處)為規範各項課程師資審議事宜,以確保各項課程及師資品質,提升教學成效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本要點所稱各項課程,指文化藝術及文化創意研習班或創藝學園所開設之課程。
三、擔任本處各項課程講座之專長應與授課科目相符,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:
(一)經教育部認定之教授、副教授、助理教授、講師資格條件者。
(二)各公私立中小學擔任教職,或文化社教機構擔任講座滿一年以上(含已退休),具有證明文件者。
(三)具有特殊專長或技能,持有著作或相關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者。
(四)具有卓越貢獻或重大成就,曾獲國際級或國家級重要獎項者。
(五)其他經本處審查認可具備有應聘授課科目專業資格者。
四、參加本處公告辦理課程師資甄選者,應檢具下列文件:
(一)學經歷資料表及相關證明文件。
(二)開班內容說明及相關著作資料(照片、專輯、畫冊等)。
(三)課程大綱進度表。
五、本處為辦理公告甄選之各項課程及師資審議事項,得設置審議會,其任務如下:
(一)講座資格審議事項。
(二)講座解聘及專案考評之審議事項。
(三)課程規劃之諮詢事項。
(四)其他經本處提交審議會審議事項。
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,於本處辦理自行規劃及遴聘各項課程及師資作業準用之。
六、審議會之組成、產生方式及任期
(一)審議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,其中一人為召集人,由本處處長或處長指定之主管人員兼任,其餘委員由本處代表及依課程性質遴選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擔任;另置執行秘書一人,由推廣教育組組長兼任之,綜理審議會行政事務。
(二)前款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。
(三)委員任期為二年,期滿得續聘之。但代表機關出任者,應隨其本職進退。
(四)委員因故出缺時,應予補聘,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日為止。
(五)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。但外聘委員出(列)席會議,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、交通費或審查費。
七、審議會之運作
(一)審議會由召集人視需要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。召集人不克出席時,由其指定之人員代理主席。
(二)審議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始得開會;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;可否同數時,取決於主席。
(三)審議會召開會議時,得視需要邀請業務相關人員出(列)席。
(四)審議會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、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者,應予迴避;有無利害關係之認定或有爭議者,由本會討論決議之。
八、講座候選人經本處甄審合格,且授課科目達開班條件(指登錄報名及依限完成繳費達二十人以上者),由本處發給聘書。
九、經本處聘用之講座,其聘期為一年。但其間任一期學員未達開班人數或本處基於業務發展需要更動課程,其未具有該課程之專業者,本處得提前終止聘期。
十、講座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處得於聘期屆滿前解聘之:
(一)違反相關法令情事,經查屬實。
(二)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受監護、輔助宣告尚未撤銷。
(三)行為不當,經本處口頭或書面糾正三次以上,仍不改善。
(四)出勤狀況不佳,請事、病假合計超過上課總時數二分之一。
(五)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授課有具體事實。
(六)其他有損師道之情事。
前項規定,於本處自行遴聘之講座準用之。
十一、附則
本要點如有未盡事項,悉依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